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教学成绩管理环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绩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1、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
2、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采取开卷或闭卷两种方式;考查主要依据平时作业(作品)、课堂讨论、测验、守纪情况等综合评定。
3、课程考核形式的确定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二、成绩评定办法:
1、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40%,其中平时表现10分,平时测试50分,期末考试40分。平时测试分四次进行,第一次、第四次满分为15分;第二次、第三次满分为10分。
2、考查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等级制的对应关系:90至100-优秀,80至89-良好,70至79-中等,60至69-及格,60以下-不及格。
3、期末旷考者,平时测试成绩无效,按旷考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
4、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平时测试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平时测试者,该门课程重修。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平时测试,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5、平时测试缓考者,期末考试前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相应缺考时段所学内容的补考。
6、平时测试不及格者,期末考试前可有两次相应时段所学内容的补考,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最高成绩为及格。
7、学生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试卷为90分,平时表现10分,。
8、学生旷考成绩以零分计;学生考试违纪,成绩记为无效,并标注“违纪”字样;学生有免修的课程,成绩计为“免”。
三、 成绩的记载与存档:
1、成绩记载采用教务管理软件系统。
2、任课教师完成试卷评阅后,在网上将成绩录入到《辽宁广告职业学
院成绩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若提交后发现错误,由评卷教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老师更改。
3、任课教师负责成绩单输出。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系内存档,一份贴
于试卷上,一份报教务处核查、存档。
四、补考成绩管理:
1、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如果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待
毕业前参加总补考;如仍不及格者,迟发毕业证,只发结业证。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补考时间来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凡是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和经批准缓考者,才准予补考。
3、期末考试不及格者补考成绩合格后计为60分或及格,缓考者补考成绩计实际分数。
五、成绩查询和成绩证明:
1、学生可以登录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网站,利用个人学号
和密码进行成绩查询。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应及时与所在系务主任或相关任课教师联系。
2、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档案成绩单和对外出据学生成绩证明。学生存档成绩单由所在系于学生毕业离校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生因出国、工作等原因需要对外出具成绩证明,可自行到教务处办理或系内集中统计后到教务处办理。
六、外校转入和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管理:
1、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需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在原就读学校学习期
间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请相关教师认定其已修课程与我校课程的可替代度,所修课程内容能够达到与我校同类课程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不能达到我校要求的,不予承认成绩,学生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2、本校转专业学生,需学生及时到学生处进行学籍异动、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档案异动。成绩档案中必修课成绩不做任何变动,保留原记录,不及格课程需补考或重修;专业课可替代的,予以记录成绩。
七、重修:
1、凡是一门课程累计5次迟到或3次旷课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需要重修。
2、重修学生根据学院开课情况选择重修学期。
3、学生在重修学期开学一周之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时应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重修课程结束,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4、已定为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未结束前,继续随堂听课,如果迟到或旷课,则进一步执行课堂纪律,直至开除学籍;如果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课,则准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按所考成绩50%记分,并加入该门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相加后实际分数记分。
5、重修考试成绩计算:
①若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按考试分数记;
②若重修考试成绩不满80分,但相加后超过80分,按80分记;相加后未超过80分,按实际分数记。
八、留、降级与退学:
1、学生参加考试、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⑴一学期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予以留、降级。
⑵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门数时,可准予补考,并跟班试读。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门数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6门次(含6门次)。
⑷学生旷考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课程门数者。
⑸学生留、降级在每学期开学后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为留级。
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二次达到留、降级规定时,予以退学。
⑺学生留、降级由系写报告(附学生成绩),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教务处存档。
2、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⑴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⑵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⑶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应安排重修,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3、留、降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以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考,直接退学。
⑴一学期有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不及格者。
⑵一学期旷考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次(含8门次)者。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